收割机挂断高压线致人伤残,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08-18 09:27:35
基 本 案 情
2024年夏收时节,收割机驾驶员李某某为朱某某收割小麦。朱某某的田地里有架设高压线的电线杆。李某某驾驶收割机从固定电线杆的拉线下经过时,挂到电线杆拉线,电线杆被挣断,导致电线杆上架设的高压线脱落,甩至朱某某身上,朱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朱某某为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血气胸、右肩胛骨骨折、腰椎骨折1.2、腰1-腰5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朱某某因外伤造成的胸部损伤及腰椎横突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均已构成十级伤残。因该田地的电线杆所有权系某供电公司所有,朱某某将李某某、供电公司诉至商水法院。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李某某驾驶的收割机刮到电线杆拉线,拉线又将电线杆拽断,电线杆上的电线被拽断的电线杆挣断没有异议。结合原告受伤时背部的照片、鉴定结论、原告受伤时所处的环境,被告李某某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等,事发现场没有其他人员投掷、抛出物体,也没有其他原因能够使空中其他物体坠落。排除其他因素后,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根据物理学的惯性原理,可以认定原告受伤系断落的电线将原告击倒所致。被告李某某在驾驶收割机作业时,应当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遇到障碍物时减速前进、及时刹车。虽然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事故发生,也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轻信能够避免,而引起事故发生。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69359.1元;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田地里竖立着9米多高的电线杆,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其不可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不承担责任。事发后,被告已赔偿供电公司损失,修复损坏的供电线路设施。
原告正在田间劳作,事发突然,无法预料,也无法规避,不存在过错。
农忙时节机械化作业虽然提升了效率,但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收割机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作业前检查设备状况,作业中全程保持专注,严禁疲劳操作,并确保无关人员远离作业区域。村民应与作业机械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机械作业时靠近或捡拾作物。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