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周口市2019年度第三批某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办事处某社区土地。因项目未实施,征地款未向被征地群众发放。2023年7月,办事处要求社区向被征地群众发放补偿款。因社区未掌握被征地群众实际征地数量,遂按其自报数量发放,造成部分群众超发,部分群众未足额发放。后社区决定由各组组长追回超发征地款并补发给未足额发放的群众。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支部委员兼一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向范某某、范某友等人追回的征地款163865元,仅将其中22500.5元补发给范某结等四名村民,剩余141364.5元被其挪用至个人店铺经营,且至今未能归还。
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其退赔141364.5元至社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