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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后,能否要求“老东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5-07-15 17:06:39


    职场中,员工为增加收入或寻求更好发展机会,选择兼职或跳槽的情形日益普遍。然而,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存在工资拖欠、劳务纠纷等问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界定?尤其是劳动者已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还能否向原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看商水县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王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房地产设计宣传海报等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2月6日,王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一年。王某某在与置业公司履行合同期间,应“老东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要求,在公司业务需要时为其提供劳务。其间,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欠王某某2022年12月与2023年1月份工资共计8000元。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注销,经查刘某某、刘某、孙某某三人为公司股东。王某某向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支付工资8000元,淮阳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王某某申请仲裁,商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王某某遂将刘某某、刘某、孙某某诉至商水县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王某某已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2021年6月30日,王某某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应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2022年2月6日,王某某又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至此,王某某与置业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王某某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劳动关系届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王某某在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处从事的业务及相关服务工作,非受其控制、服从其安排而从事劳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是否进行服务,完全由王某某自己决定。双方之间属于平等地位的民事关系,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形成隶属的劳动关系。但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原则,王某某提供了劳务,从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欠王某某两个月的工资8000元可以确认。而16000元的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因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已于2023年8月14日注销,刘某某、刘某、孙某某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欠王某某的8000元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三人连带清偿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所欠王某某的工资8000元。

    法官说法

    1.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成立需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王某某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1日自然终止,此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关系已依法终结。2022年2月王某某与置业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自2022年7月起其仅与置业公司保持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某应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要求提供的服务(如灵活选择服务时间、不受考勤约束、无岗位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关系的终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2022年7月后,王某某主张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离职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此处为“补偿金”而非“赔偿金”)。本案中,王某某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未续签而自然终止,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此外,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某已跳槽至置业公司,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王某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缺乏法律依据。

    2.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已于2023年8月14日注销,但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注销不消灭债务,股东刘某某、刘某、孙某某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工资欠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注销前拖欠劳务报酬8000元的事实,且三股东未举证证明已依法清算或债务已清偿,故法院判决三股东连带清偿拖欠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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