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得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2日,王某轩多次在商水县某小区充电棚内,使用螺丝刀盗窃电动车电瓶,并将盗得的62块电瓶分12次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王某某。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297元。案发后,商水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收购的电瓶62块,其中22块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商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