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6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在鹿邑县财政严格按照合同及时拨付鹿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安置区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下,鹿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时任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朱某某(已判刑)提出借款,朱某某同意借款给该公司600万元。2014年6月17日,朱某某安排时任办事处财政所长、被告人杨某某,占用正在进行的“勤政苑”、“鸣鹿路、卫真路路面买断”项目补偿资金600万元给鹿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杨某某安排,该款从单位对公账户转账到孙某(另案处理)个人农行卡上,再从孙某个人农行卡转至鹿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鹿邑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陆续于2014年7月2日还款200万元、9月24日还款200万元、12月30日还款 100 万元、2015年2月2日还款100万元至孙某个人银行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