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雷某某向原告邵某支付拖欠的货款136812元。
邵某从事童装生产,雷某某经营童装零售。2023年11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雷某某向邵某采购针织童装,总货款210312元。邵某依约供货后,雷某某仅支付2万元,并退回价值55300元货物。经核算,雷某某尚欠货款136812元。2025年1月,雷某某以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退回63288元货物,但邵某拒收,争议货物仍滞留雷某某处。邵某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无果,遂将雷某某诉至商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 136812 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136812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货物质量有问题,退货款为 63288 元应从原告诉请的款项中予以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原告不同意退货,被告所退的货物仍在被告处,应视为退货未成功,故对被告辩称退货款 63288 元应从原告诉请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