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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 | 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温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5-05-08 17:41:07


    2025年5月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温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温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4年3月份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使用支付宝(账号:2088912847452154)、微信号(账号:zy910727w、Sorry-Leaving)向上家胡某某支付购烟款278661.7元,向上家马某某支付购烟款162457元,向上家王某某支付购烟款70000元,共计511118.7元。从上家胡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处购买香烟后根据市场行情加价,通过微信、摆摊、往超市送烟等方式进行销售,共计获利6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其本人及王某献、王某军、王某阳等人收款码向胡某某、卢某某、温某某等人出售香烟,其中,收取胡某某购烟款62637元,收取卢某某购烟款79169元,收取温某某用于存入购烟款的银行卡一张,共计收取温某某购烟款70000元,收取程某某购烟款110205元,收取张某某购烟款43847元,收取李某某购烟款24684元,收取黄某某购烟款18008元,收取余某某购烟款24557元,收取宋某某购烟款13360元,共计收取购烟款446467元,并从中获利5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于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11日在新疆购买价值70080元香烟,存放于仓库,计划用于加价销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温某某、王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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