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商水县平店乡平店街道经营“桂花医药门诊”期间,从他人(微信号:zxm15615639484988、微信名:“阳光”,另案处理)处购进“蚁力神”、“蟲草鹿骨丸”、“强肾宝”、“肾鑫宝”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00元,获利400元。2024年6月19日,商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商水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中,从刘某某经营诊所内查扣其尚未销售的“蚁力神”24盒、“蟲草鹿骨丸”40盒、“强肾宝”35盒、“肾鑫宝”51盒,尚未销售食品金额共计2636元。经检测,名为“蚁力神”的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名为“强肾宝”的保健食品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名为“肾鑫宝”的食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名为“蟲草鹿骨丸”的食品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经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蚁力神”、“强肾宝”、“肾鑫宝”、“蟲草鹿骨丸”符合食品特征,所检出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双氯芬酸钠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