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魏某某、孔某某、位某某、常某某、周某某污染环境一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2年12月份,耿某某(另案处理)经王某某(已判刑)介绍认识被告人孔某某、魏某某、位某某、常某某、周某某,几人预谋在商水县白寺镇位桥村租用他人土地建立非法处置废弃机油窝点。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耿某某等人为逃避监管,雇佣郑某某(已判刑)、耿某(另案处理)在夜间生产作业,将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渗坑。2023年2月2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商水分局联合商水县公安局对该炼油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危险废物劣质燃料油30吨、含油废水170吨、含油废水罐内沉淀污泥8吨。被告人魏某(已判刑)在建厂前期为耿某某等人介绍场地,并以每天人民币300元的酬劳受雇在炼油窝点负责看门、受托购买相关炼油物品。经鉴定,该炼油窝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造价人民币9155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魏某某、孔某某、位某某、常某某、周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