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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食堂不成中间人拒退押金,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5-04-17 09:52:1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寻求工作机会。在这一过程中,熟人、老乡之间基于信任口头介绍工程、项目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交易方式虽然便捷高效,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缺乏书面合同和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导致维权成本高昂甚至维权失败。请看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京务工人员杨某某经同乡苏某某介绍承包某工地食堂,通过微信转账交给苏某某4万元押金,后项目落空。经多次索要无果,杨某某将苏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苏某某退还杨某某押金4万元。
    法官说法
    1. 中间人收取押金须负法律责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苏某某作为中间人,收取杨某某4万元押金,承诺为其承包食堂。项目最终落空,苏某某却拒绝退还押金。法院认定苏某构成违约,判决其全额退还押金,明确了中间人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
    2. 务工群体交易需强化法律意识
    务工群体往往基于熟人介绍进行交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轻信口头承诺,忽视书面合同,导致出现纠纷时难以举证,维权困难。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忽视证据的保存,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导致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举证困难。因此,务工群体在交易中应强化法律意识,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本案中,杨某某虽然支付了押金,但并未与苏某某签订书面合同,这为其维权增加了难度。但是,杨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就承包食堂事宜达成一致,且杨某某支付了4万元作为押金,其中杨某某的第一笔微信转账2万元,苏某某为杨某某出具有收条并注明押金,法院认定杨某某与苏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 定金规则适用有严格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本案中,杨某某虽然支付了4万元押金,但并未与苏某某明确约定该4万元押金为定金,因此法院未适用定金规则,而是认定苏某某构成违约,判决其退还押金。
    4. 法官提醒
    务工群体普遍法律意识薄弱、维权能力不足,导致权益易受侵害。因此,强化务工群体的法律意识,提升其依法维权能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本案的判决维护了务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我们在交易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口头承诺,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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