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当庭履行。
2024年12月1日,被告董某某驾驶三轮电车在商水县张庄村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韩某某驾驶停放的三轮电车发生事故,原告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商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邝春英了解到原被告协商不成是因为双方存在误会,原告认为自己年龄这么大了,被撞后被告没有看望并道歉,对被告很不满。但实际上,被告是一位残疾人,行动不便。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邝春英多次与原告沟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并联系被告的儿子向原告赔礼道歉。经承办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