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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被驳回,申请复议还是起诉?

发布时间:2025-02-06 15:37:51


    近日,商水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一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驳回原告纪某某的起诉。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商水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支付款项的协议,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纪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就余款30000元,称作为居间费支付给两个居间介绍人了。后张某某就该笔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纪某某名下某银行存款30350元予以扣划。纪某某提出异议,请求终止执行。商水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纪某某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纪某某未申请复议。之后,向商水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纪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通过执行复议制度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裁判程序等方面均有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纪某某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予以司法救济,但其不申请复议,却在期限届满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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