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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金融借款判分明,十万本息须偿清

发布时间:2024-12-23 09:12:09


    12月9日,商水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年6月16日,被告郭某某在原告某银行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8.85%,逾期年利率13.275%,被告李某某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商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被告李某某称担保协议系受被告郭某某及郭某某之子欺骗签订的不应由其代为偿还,但李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承办法官沈慧敏对其解释证据的重要性,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在多次组织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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