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商水法院张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1月,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商水某商砼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并按时支付货款,如逾期,则按未付款金额年息20%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还欠原告水泥货款1272631.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杜五行及时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秉承“和为贵、调为先”的审判工作理念,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分2期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利息等费用共计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