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调成了,10000块!”
商水县人民法院姚集人民法庭书记员刘怡嘉兴冲冲地向庭长郑凯汇报。每个月最后一天调解成的案件总是让人特别有成就感。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负责被告张某乡下老家的自建三层楼房外墙漆及构建等装修施工,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张某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解约,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前一日,张某的代理律师给庭长打电话:“我方提起反诉,材料在路上,纸质版已经邮寄法庭,电子版已经发给书记员,明天能不能先不开庭?我方提出反诉后,按法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承揽合同纠纷并不复杂,庭审时间不变,到时先给你们双方调解一下,若调解不成再考虑反诉。” 郑凯庭长云淡风轻地回复他。
开庭当日,王某提前到了法庭,张某在外地务工,委托律师和弟弟张某某出庭。怡嘉配合庭长先行调解。起初比较顺利,张某某同意支付给王某3000元,王某拉走现场的施工材料及产品。就在双方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
张某的代理律师不认可调解方案,与王某争吵,情绪很激动,态度也很强硬,并坚持要反诉。
王某一听也不干了,说自己的那些施工材料万一过期就不能用了,张某只给3000元太少了。与律师一番争吵后,王某更加恼火,声称要和张某将这场官司打到底。
郑凯庭长重新调整调解方案,问原被告8000元行不行,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不成。张某一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返还预付工程款30000元,赔偿因王某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维修及拆除恢复费用暂定10000元(最终以鉴定为准),王某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元。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张某虽然认为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按程序施工,但是知道鉴定费将近2万元后,又不愿意做鉴定了。双方都不愿承担鉴定费带来的风险。说到底,这个案件双方都是在赌一口气。如果不是张某的代理律师代入感太强,把自己当成当事人,和王某针锋相对,问题早就解决了。
“原告王某未按施工程序粉刷,导致墙面未粉刷完就脱落,我方已经给了30000元,现在因为原告未按施工程序,造成我方还需重新粉刷,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剩余未付的35000款项。”律师不同意调解。还是太年轻,执业时间短,办案经验还不丰富。等经历得多了,阅历丰富了,他就知道想办法解决问题远比一味地争执更有意义。
和为贵,调解为上。怡嘉善于与人沟通交流,庭长让她再试试。
王某和张某签订合同后,按合同完成了近60%的工程量,其间,张某看到家人发的现在施工图片后,认为王某没有按要求施工,让负责在家监工的弟弟拆除了脚手架。停工后,王某去拉施工材料时,又被张某的母亲阻止。纠纷得不到解决,才引发诉讼。
“按照惯例,每一家装修房子,完工撤场前都会让业主验收,然后挑点毛病再让师傅维修一下,对于工人来说也费不了多少事,而不是强行把我们的脚手架拆掉让退场,连维修的机会也不给。假如我们干得确实很不像话,一年有几次这种不给钱的,早就散伙了。工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干活领的工钱是唯一的经济来源,也是要养家糊口的。”提起这场诉讼,王某一肚子的委屈。
“我理解你的不易。换个角度,你也设身处地地想想,谁家盖个房子愿意一再返工?对于维修问题,你觉得以你们现在对对方的信任程度,还能继续吗?造成这个局面,张某有作为业主不在场监督对你过分信任的责任,你也有不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不是吗?” 怡嘉不客气地和他说。
虽然张某在外地,好在有微信,沟通不受任何影响。
“这些材料让他拉走吧。那些做的有问题的让他安排人返工。不返工也可以,让他们自己看要给多少返工的费用。”
“当时保质期内人家要拉不让拉,现在过了保质期,要是你,你还会去拉吗?”
“这个也可以讲得通,材料算我的。他们前面施工有问题的怎么解决?”
“可以维修的,人家愿意维修。”
张某愿意调解,说只要公平就好。
就这样,怡嘉每天通过微信和王某、张某聊几句,听他们吐槽诉苦,听他们发泄不满,引导他们客观、理性解决问题。终于,在“微聊”的第六天,王某和张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张某向王某给付施工款10000元,当庭履行;在张某处所有施工材料及产品归张某所有,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缠。
张某私下和怡嘉说,他是在抖音上刷到王某的,两人一谈就签了合同,没想到会是这样。
“以后可得小心了!”怡嘉笑着提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