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受贿一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下半年,王某某以消防工程利润很高,怂恿原商水县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承揽工程,二人分别出资进行施工。2011年底,赵某某找到周口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谎称王某某是其亲戚,欲承揽其公司消防工程,王某同意王某某参与招标(亮价)。后王某某以北京某消防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招标,经四轮招标,王某将周口某消防系统工程交王某某施工。2012年3月9日,王某某以北京某消防有限公司名义与周口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赵某某出资130000元,王某某出资283069元,并由王某某负责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程施工结束后,王某某为表示感谢,与赵某某平分了工程款,赵某某分得141192元和房屋一套(顶工程款499171元)。经河南华颖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按投资比例分配计算赵某某应获利金额403066元,赵某某实际获得640363元,多分237297元。2014年,赵某某利用担任商水县规划办用地规划股股长的职务便利,找到商水县某项目总经理雷某某,要求承接该项目三期消防工程。经过雷某某安排,王某某成功承接了该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后陆续承接了该项目二期、四期消防工程。在该项目中赵某某投资7万元,王某某投资337686.72元,该项目建设、施工、材料设备购进均由王某某结算工程款,王某某收到工程款先后向赵某某转账91万元。经河南华颖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计算赵某某应获利31.25万元,实际获利91万元,赵某某收受贿赂59.75万元。2015年前后,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仓库需要做消防设施,因该木业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为了工程便利,该企业工作人员赵某找到赵某某,让其联系他人承接该企业仓库的消防工程,后赵某某安排王某某承建了该消防工程。2018年初工程结算后,王某某在赵某某未投资的情况下,为表示感谢送给赵某某人民币5.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十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