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办案实务 | 非诉行政行为审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0-31 09:27:0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违法占地、城市建设及规划中涉及的征收征用拆迁、环境保护涉及的污染等,引发行政机关做出各种行政行为及行政处罚决定等。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着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可见,在做出执行裁定前对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不可或缺的。具体日常工作中,对非诉行政行为应做以下审查:

    1、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申请执行人)是否具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查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严格审查使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遗漏,而遗漏的又恰恰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而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一般法律规格等。对于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

    4、严格审查被执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即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惩罚是否适用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个步骤;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法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

    5、严格审查留置被执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置送达。如果仅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签字而没有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

    6、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期限的时效性。主要包含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行政主体如果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