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24年8月11日22时47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商水县某小区东门附近时,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2mg/100ml,属醉酒。公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商水法院提起公诉。
商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