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商水法院执行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和“如我在执”理念,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宽限期履行”等措施,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亲兄弟。1997年,原告委托被告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一处。建成后,被告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2001年、2008年,县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先后为原告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张某甲起诉至商水法院,要求张某乙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乙返还张某甲所有的房屋并限时搬离。判决生效后,张某乙未履行,张某甲向商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苑庆宏了解到,双方90岁的母亲在该房屋内居住,且被执行人张某乙没有稳定住所,便为其设置三个月的履行宽限期。三个月后,张某乙仍拒绝搬离。苑庆宏多次与张某乙沟通,释法明理;同时做张某甲的思想工作,告知其虽在外地生活但仍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其将生病的母亲接回家中,法院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乙保证六个月后主动搬离房屋。到期后,张某乙如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