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位家长对孩子的期盼,但是孩子在校意外受伤后,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商水法院就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辰与被告小熙均是商水某小学的学生。2023年11月,二人在下课期间玩耍时,小熙不小心滑倒,旁边的小辰也随之滑倒,导致小辰受伤。意外发生后,小辰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小辰上前牙折断一颗,花费医疗费305元。鉴定中心对小辰牙齿的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费用进行鉴定,后续修复牙齿总费用为20400元,鉴定费3000元。
小辰家人与小熙家人、商水某小学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是小熙家人认为小熙无过错,学校认为不该他们赔偿,小辰家人遂将小熙、小熙母亲、商水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商水法院。
商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辰与被告小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一起玩耍时,并未出现打斗现象,也未出现故意伤害行为,现原告意外受伤,二人均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虽系在校园内受伤,但对处于小学年龄段的孩子,即使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也不能做到杜绝意外的发生,故该校对原告受伤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本案事故系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件,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小辰损失23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