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就被告一处门面房口头达成租赁协议,原告以每年32万元的价格租赁被告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原告将租金转给被告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被告仅退回20万元,剩余12万元未还,原告诉至商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勉及时和当事人联系,了解双方诉求。原告认为房屋租赁事宜未成,被告应当返还租金,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剩余租金12万元及利息2万元。被告表示收取原告租金属实,但是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同意返还租金,不愿支付利息。经庭审查明,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被告收取原告租金属实,且被告收取租金后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也属实。经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两期退还原告租金12万元及利息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