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10余年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垫付后该如何维权?近日,商水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周某某系被告商水县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从2010年1月至2023年6月应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而拖欠未交,原告先行垫付养老保险金57877.2元及滞纳金45283.47元,合计共103123.49元。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6月20日就原告垫付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一事达成还款协议,自2023年第二季度起,被告每个季度最少偿还20000元,到2024年9月底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给付原告20000元,下余80000元未给付,原告诉至商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史军霞及时和当事人联系,了解双方诉求。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垫付款已久,且已签订还款协议书,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垫付款。被告表示,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将拖欠的垫付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被告还拖欠公司多名员工养老保险金。经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分8期支付原告养老金垫付款共计80000元;如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申请执行余下未偿还的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