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诉吕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行要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是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较为普遍的一类。金融机构在申请执行时通常面临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成本过高等执行困境,影响案件执行。商水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通过“网络查控”+“拘传”等多种方式,顺利推进执行工作,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吕某某、赵某某在某银行贷款10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8%,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该笔借款到期后,吕某某、赵某某未按约定还款,银行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吕某某、赵某某自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协议到期后,吕某某、赵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赵某某送达执行文书,并发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时予以冻结,但该存款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执行员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后,被执行人当场支付剩余欠款。
【典型意义】
金融经济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拘传被执行人等强制执行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执结案件,有效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