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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原告周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2 08:24:5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2日,原告周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商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赵某某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业主。2021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住宅物业费1.50元/月/m²(不含公共区域公摊水电费);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后被告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原告多次催缴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商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赵某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截止到2024年4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等共计6598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做到以下几点:

    沟通。和小区业主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向业主汇报物业的工作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时回应业主的疑虑和关切,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持续改进服务水平。

    服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等。

    信誉。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应互相尊重和理解,和谐相处,共同打造温馨、舒适的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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