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2021年,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1月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李某某于2023年2月回到娘家,结束同居关系。后因婚约彩礼纠纷,原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彩礼返还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缔结婚姻,要求返还彩礼款及金首饰;被告认为原告给付彩礼款属实,但该款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三金”系赠与,不存在返还。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并通过律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解双方换位思考,积极促使双方庭下调解。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交流,最终双方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接受承办法官的调解意见。被告返还部分彩礼,当庭履行;原告返还被告的嫁妆,现场清点,当庭履行。
解冤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