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姚集法庭调解一起保险公司诉被告靳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靳某某系商水县白寺镇某村村民,今年76岁。2020年4月5日,靳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时,与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郭某某车辆受损,靳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次要责任。郭某某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损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郭某某车辆维修费共计 5970 元后,向靳某某进行追偿,将其诉至商水法院。
本案被告年过七旬,生活困难,且身体患有疾病,在事故中也受到伤害。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就被告的情况多次和原告沟通,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在向上级汇报了被告的情况后,同意做出让步,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车辆损失费3779元,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