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商水县汤庄乡某村村民雷某某等四人,在谭庄镇某村村民雷某带领下,到商水县建业城为王某某承包的工程做木工。工程结束后,雷某某四人多次找雷某要求支付劳动报酬27000余元,然而雷某拒绝支付,认为应由王某某承担给付责任。雷某某等四人追要无果,于2023年7月将雷某、王某某二人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与二被告通过电话沟通,多次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王某某表示远在北京打工,无法参加庭审。承办法官通过云庭主持调解,最终,王某某愿意于2024年1月份之前将四原告的劳务款支付完毕,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要了几年的劳务款终于有了结果,四原告对法院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