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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府院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1-10 11:20:47


商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府院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司法和行政良性互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推进诉源治理,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完善诉调对接、裁审协调、复议诉讼衔接,促使行政、民事纠纷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得以纾解,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在党委领导下,以法治商水建设为引领,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为核心,健全完善府院常态化联动,强化政府的组织优势,提升“化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和谐;源头破解难题,防范重大风险;确保公平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效率效益,激活各方主体;推进治理现代化,促进发展高质量”,努力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统一,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商水、平安商水、绚丽商水。

二、组织保障

成立府院联动法院工作领导小组:

 长:张彦兵 商水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翟海松 商水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位红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徐迎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

下设府院联动法院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任:王海水

负责日常府院联动工作中与党政机关、企业的沟通协调,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员:

杨立军 商水县法院立案庭庭长

负责所有类型案件的诉前材料移转、参与诉前调解、与党政机关、企业沟通、登记立案等及买卖合同的审理工作。

史军霞  商水县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

负责参与行政案件诉前调解、与党政机关沟通、诉中协调、判前汇报、案件质量、卷宗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殷晓东  商水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负责参与金融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与政府部门紧密结合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额协调等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给予司法指导、宣传法律知识等工作。

苑庆宏  商水县法院执行局局长

负责根据执行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意见、组织协调法院内部机构和相关外部的执行机关联动、信息互动、落实执行措施等工作;买卖合同案件的执行工作。

段晓燕 商水县法院审管办主任

负责所有类型案件的收结案统计、案件归类、数据分析、制作通报等工作。

下设五个专班:

(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机制工作专班

   长:徐迎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

执行组长:史军霞  商水县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

(二)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专班

   长:徐迎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

执行组长:苑庆宏  商水县法院执行局局长

(三)涉县域内党政机关、企业营商环境工作专班

   长:位红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执行组长:殷晓东  商水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四)多元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工作专班

   长:徐迎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

执行组长:杨立军  商水县法院立案庭庭长

(五)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工作专班

   长:位红星  商水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执行组长:殷晓东  商水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行政争议诉前化解、重大案件协调化解、行政审判定期通报、司法建议通报反馈、非诉案件裁执分离、庭审旁听评议、府院联合调研的行政争议“1+7”联动化解机制。把行政争议化解贯穿与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判前、判后答疑,判后再调解等各个流程中。

(二)认真做好对立案庭收到并移转工作组的预立案的行政争议案件积极运用诉前登记、诉前调解、与党政机关衔接纾解工作,加大调解协调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全程协助承办法官进行调解,从根源上化解行政争议,做到一审终审。

(三)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与对接,通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通报会、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等形式,通报情况,会商工作。尤其是房屋征拆、道交治理、环境整治、工信管理等行政争议较为集中的行政领域,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互动沟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诉求及诉讼风险,并提出诉前化解的办法和建议,增强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优化在商企业的营商环境。

(四)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全程协助民事审判部门的法官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额协调等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五)对经协调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办理结案手续。纠纷协调化解不成,应当立即移转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六)判后及时回访当事人,给当事人进一步答疑解惑、协商调解,消除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服判息诉。

(七)协助执行法官,组织协调和相关外部的执行机关联动,各司其职做好信息互动、落实执行措施等工作。

四、附则

(一)本院其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于2022年10月26日开始实施。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思羽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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