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位某某、被告舒某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菌种及种植菌种设备,价值11000元,当时未付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如下:“欠条今欠位某某菌种钱11000元9月份还钱 舒某某6月15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原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商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位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位某某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舒某某至今拖欠原告位某某菌种款 11000元未支付,被告舒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位某某要求被告舒某某支付货款 11000 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舒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位某某货款人民币1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要点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