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一家淘宝店铺,被告张某某系在校就读学生,于2022年6月至10月在原告处任职,辅助原告经营其淘宝店铺。被告张某某在职期间,私自开设网店,并将在原告处学到的相关网店运营技术运用到自己的网店经营上。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某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工作制度,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故将被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裁决
商水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自愿赔偿原告河南某网络科技公司损失7000元,当庭履行;
二、原告河南某网络科技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概无纠葛。
法官提醒
在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会事半功倍。
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承办法官既需要释法明理,还需要用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受疫情冲击,创业不易,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各退一步,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各自的利益,又增强了创业者的自信心,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