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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 增速提效降成本

发布时间:2023-05-16 17:08:08


    近日,商水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成功化解一批合同纠纷案件,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商水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 、商水县某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年7月,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水县某乡政府5人制足球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沙子和石子共计3146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商水法院受理该案后,由诉前调解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三人商水县某乡政府自愿代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313620元,其余货款原告自愿放弃。该案顺利结案。

    商水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合同纠纷案。2021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被告欠原告混凝土货款23700元,保证于2021年1月31日前偿清,如不能按时偿还,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被告出具欠条后拒不偿还原告欠款,原告诉至商水法院。经商水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在规定期限内给付原告剩余货款;如未按期履行,应当自2021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

    商水县某超市诉袁某某合同纠纷案。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在原告处赊购烟酒,计款49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迟迟未付该款,原告诉至商水法院。经商水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货款4900元,被告从2023年4月至8月每月的30日前偿还500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应从2020年4月30日欠款之日起,按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原告有权对剩余的全部货款依法申请执行。

    商水法院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和小额诉讼程序等方式,多点发力,不断探索新模式、新办法,为诉讼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屈妍慧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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