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自2014年起从事生鸡销售生意。被告刘某某在商水某中学承包厨房,为学生提供餐饮。刘某某经常从原告李某某处购买生鸡,2016 年9月,双方经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生鸡款共计107808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诉至商水法院。
法院判决
商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刘某某至今拖欠原告李某某货款107808元未支付,被告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给原告李某某货款人民币107808元。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