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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无知血气盛 随意打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8-25 17:09:25


    被告人高某某,未满17周岁,年少气盛,无故随意殴打小学学生,并要钱要物,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无故对商水县练集镇耿楼小学学生时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致使时某某不敢上学而辍学两天。

    200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向商水县练集镇耿楼小学学生罗某某、宋某某、罗某某、苑某某、宋某某等人强行索要少量现金为其购买香烟,并致使罗某某不敢在耿楼小学上学而转学。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故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琳琳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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