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未满17周岁,年少气盛,无故随意殴打小学学生,并要钱要物,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无故对商水县练集镇耿楼小学学生时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致使时某某不敢上学而辍学两天。
200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向商水县练集镇耿楼小学学生罗某某、宋某某、罗某某、苑某某、宋某某等人强行索要少量现金为其购买香烟,并致使罗某某不敢在耿楼小学上学而转学。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故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