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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行长诈骗 换来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6-11-21 10:19:02


    被告人王相如冒充自己是周口某银行行长,谎称能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用此凭证可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蔡峰(化名)、孙能(化名)人民币60万元,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蔡峰、孙能因公司需要贷款,便通过罗洪(化名)认识了郝孙殿、王振东(二人另案处理)和楚丽明(化名)。郝孙殿告诉蔡峰和孙能,其认识河南周口的一个银行的行长,可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用此凭证可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蔡峰、孙能和郝孙殿、王振东、楚丽明等10余人便一起到周口市商水县法姬娜大酒店,见到了王相如和史美(化名)。郝孙殿介绍称被告人王相如是王行长。王相如说:“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时间”。蔡峰、孙能等人等了三天后,郝孙殿通知二被害人蔡峰、孙能,让每人准备10万元定金。2014年9月17日下午,二被害人与王振东签订了办理大额国债质押贷款操作协议,王振东收取二被害人20万元的定金,并出具了收款条,后将定金20万元交给被告人王相如。2014年9月24日,在商水县法姬娜大酒店,被告人王相如将开具户名为孙能、蔡峰的两张面值均为4900万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交给二被害人,并收取二被害人现金40万元。后二被害人拿着此凭证到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未果,蔡峰便到此凭证上显示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东路支行查询,被告知这两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均为虚假凭证。二被害人便多次找王振东和王相如要求退钱,被告人王相如失联。郝孙殿向二被害人退回人币12万元。

    商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犯罪数额为巨大及其行为构不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二被害人交给被告人定金20万元,后又交给被告人40万元,故本案的涉案金额应为60万元。被告人王相如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虚构自己是银行行长身份的事实,谎称其可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并收取被害人相关费用60万元拒不返还,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殷晓东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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